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进入18世纪后的清朝人口已经增至3亿, 是当时亚洲东部最强大的封建国家。自1840年(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爆发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 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变成“洋人的朝廷”,香港、澳门、台湾、澎湖为英国、葡萄牙、日本分别分割;东北乌苏里江以东、黑龙江以北和西北的大片国土为沙俄霸占;帕米尔为俄、英瓜分;拉达克为英属克什米尔吞并。清王朝从皇太极改国号为清算起,至1912年2月12日清宣统帝退位,共历11帝,276年。 那么,清廷在这276年里面,它的地方行政制度是怎样的一个情况?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基本沿袭了明朝的制度,设有省、府、 县、道、州、厅。省是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单位,总督、巡抚是省级最高军政长官,清始为固定的封疆大吏,代表皇帝行使地方军政大权。督、抚以下设布政使和按察使, 分掌一省的财政和民政,及司法与监察,协助督、抚管理地方政务。省下设府,设知府衙门,乃省县之间一级政权,主管一府政令,首脑为知府,另有同知、通判辅佐。另在京师、盛京设有两个中央直辖府,即“顺天府和奉天府”;地位比其他府高,首脑为府尹,犹如各省巡抚, 并直接向皇帝奏事,下有府丞、治中,通判、司狱等官辅佐。 顺天府有照磨、儒学,奉天府有库大使、府学等官, 分管两府具体工作。府下为县,设知县衙门,为一级政权,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个别县(如大兴县)设有承发房、仓房、库房等,首脑为知县,下有县丞,主簿、 典使、巡检等官,掌全县政务、赋役、户籍、缉捕、诉讼、 文教等。 清朝的地方制度实际是省、府、县三级制度,道为省的派出机构,是监察区,并非一级政权,道员为临时差遣。乾隆时始设“守道”和“巡道”。前者有固定辖区, 主管钱粮政务;后者分巡某一区域,主管刑事案件。道员改为实官后,多加兵备道衙,节制境内都司以下武职官员,并有监察权。还有因专门事务而设的无辖区道, 如粮储道、盐法道、河道、海关道等。道员是藩臬两司的辅佐官。州、厅又分直隶州、厅和散州、厅。前者相当于府一级,后者相当于县一级。一般在边疆要地或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设厅,地处要冲者为州。州、厅虽为固定的行政单位,但非一级政权。 直隶州、厅地位、规制与府相同,只是直隶布政使司管辖区域较小。直隶州的首脑为知州,下有州同、州判等官,冠以“直隶”二字。直隶厅的首脑一般为同知,个别称通判、州判。直隶州、厅之间也有区别,厅除奉天凤凰厅、四川叙永厅外,无属县,州都有属县。散州、厅的地位、规制一般同县。 州的首脑为知州,下有州同,州判,分管粮务、水利、海防、河防等事。属官叫吏目,掌刑名典狱之事。厅的首脑为抚民同知或通判、理事同知或通判。 清朝还设“里社和保甲”为统治人民的基层组织。里社制度是在农村普遍设里,城内设坊,城郊设厢,110户为里(坊、厢),10户为甲,分设里、坊、厢长,甲首,每5年编审一次,负责地方民政、教化,调查、田粮丁数,编制赋役册等,主要作用是征税。 雍正时实行摊丁入亩政策,人丁编审失去意义,里社制逐渐废弛。保甲制度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编制,十户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分设牌斗、甲长、保正,由诚实、识字、有身家者充任;限制人民的思想和行动,防止人民反抗。使封建政权的基层组织更加严密。 然后,地方的行政制度与其他的行政机构或者制度(如:八旗制度、科举制、宗人府、内务府、军机处等)并驾齐驱,共同为皇帝的家天下服务。 (责任编辑:商州民间文化研究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