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民间文化研究协会章程(2014年10月26日第一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9年8月18日第二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时间:2019-11-30 10:39 来源:原创 作者:秘书处 点击:次
商州民间文化研究协会章程
(2014年10月26日第一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9年8月18日第二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商州民间文化研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商州民间文化研究协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文化研究团体,是商州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以商州民间传统文化存在线索为基础,聚集热爱民间文化方面的专家学者、文化产业投资者、民间文化研究工作者、民间文化事业参与者等,共同搜集、挖掘、整理商州民间文化资源,推动商州地方文化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商州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商州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配合上级党委在协会设立基层党组织,依靠党建引领,发展民间文化事业。
第六条 协会的驻所设在商洛市北新街115号(商洛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站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商州民间文化研究协会为平台,大力开展地方古姓氏、古书刊、古碑刻、古遗址、古建筑及口头文学、民间传说、人物纪实、历史事件的收集、整理、研究、编撰、保护、推广等工作。
(二)对协会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对协会及会员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和业务知识,定期举办各种方式的研究、培训活动,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风气和社会氛围。积极协同各民间组织、社会机构和文化团体等,培养和发展商州民间文化研究人才,提高民间文化队伍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开展民间文化各专业门类的研究活动,壮大地方民间文化研究队伍; (四)组织会员深入生活,积极开展民间文化的搜集、整理、展演和出版工作,并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文化部门下达的课题项目。
(五)采取研讨会、展示会等各种形式,开展民间文化的研究和探讨,总结创作编排及展演经验,不断提升民间文化研究水平。
(六)创造性地探索和试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间“文化创新”形式,不断拓展民间文化的发展空间,盘活并开发优秀民间文化资源,依法开展产业化民间文化推广活动。
(七)积极发现、培养民间文化研究新人。重视民间文化组织和群众性的民间文化活动,促进民间文化的提高和优秀产品的传播。
(八)积极开展商州民间文化的对外交流,加强与港、澳、台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民间文化研究人士的联系,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增进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感。
(九)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民间文化研究人员的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常的搜集和研究活动的自由,在会员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十)协会其他工作:
1.组织协调地方谱牒文化研究、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口头文学遗产整理等各专业工作室开展工作。
2.申请、策划、主办各类民间文化研究活动,弘扬、传承民间文化精神。
3.有序完成换届工作。
4.组织联络会员。
5.丰富民间文化生活、适应协会发展趋势。
6.做好协会年检工作。
7.协助商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完成民间文化研究任务。
8.发现、记录、整理收集各类民间文化资料,保护地方民间文化遗产。
9.联系各界民间文化研究人才,吸收壮大协会队伍。
10.联系全国各地民间文化组织进行交流学习。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或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具备一定的研究成果,或在地方民间文化研究方面有较大影响个人或团体;
(四)港、澳、台和华侨民间文化研究的专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五)在当地工作的省、市民间文化研究协会会员经办理登记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自愿参加本协会活动,安全责任由个人负全责。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70岁以上会员免交会员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其它需要在理事会上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正、副会长及秘书长若两年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当自动辞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如需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名誉会员等荣誉职务,由常务理事会推荐、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当选会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依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精神,在职领导干部一般不担任协会常务理事、会长、秘书长、副会长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驻会会长或驻会副会长或驻会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与协会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会费20元,一次性交纳五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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